除了曾处理多宗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之纷争及其复牌外, 李先生此前亦曾被香港法院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接纳为多项企业融资及证券相关诉讼或案件的专家证人,具体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 vs 客户一(市值超过10亿港元的上市公司之主席)
有关没有披露关联方股份交易的相关事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 vs 客户二(市值超过10亿港元的上市公司之主席)
有关没有在公告中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导致股价波动的事宜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上市公司之主席(客户三) 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有关拥有上市公司之价格敏感数据并进行内幕交易事宜
遗产受托人与其他家族之成员(包括客户四) 之争议,逝者为香港著名商人
有关遗产的处理及投资方向事宜
破产受托人与客户五(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之争议
股票估值事宜及有关收购股票的价格及其导致全面要约事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客户六(上市公司之主要股东)之间的争议
有关处理与上市公司附属公司相关的分拆上市程序事宜
某市值超过120亿港元的上市公司(客户七)与前董事之争议
有关上市公司前董事薪酬水平及适当性的事宜
某市值超过90亿港元的上市公司(客户八) 与其认股期权持有人之争议
有关授予及行使上市公司的认股期权的事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 vs 客户 九 及某上市公司之前董事
有关处理公告和年度报告中省略交易之披露并涉嫌欺诈股东事宜
某上市公司两名股东(客户十,为大股东之一)就电池业务涉嫌损失及估值之争议
有关上市公司所属电池业务亏损量化及估值相关事宜
买方与卖方(客户十一)之间因买卖某上市公司及其业务而涉嫌损失之争议
有关若干资产和业务项目之担保索赔纠纷及相关事宜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客户 十二 提出诉讼
有关未披露审计师辞职及与辞职有关的其他涉嫌股价敏感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事项的事宜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客户十三 提出诉讼
有关价格敏感数据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宜
受监管机构或执法单位调查的初期或前期之专家报告
调查的初期或前期之专家报告及就有关受怀疑活动的行为作出分析